一、严禁言行不当。不准发表同党和国家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相违背的言论,编造、传播政治谣言,参与各种非法组织或非法活动,泄露党和国家秘密。
二、严禁有令不行。不准对党委、政府和上级组织决定的事项,不按规定和要求落实,玩忽职守、敷衍塞责,贻误工作。
三、严禁弄虚作假。不准虚报、瞒报工作情况或对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隐瞒真相、知情不报,误导、欺骗领导和公众。
四、严禁违规行政。不准滥用职权,违反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,侵害公民、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。
五、严禁刁难勒卡。不准对管理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事项故意设置障碍,以权谋私,索要、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等。
六、严禁效能低下。不准工作推诿、办事拖延,不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办理有关事项或作出明确答复,以及工作作风粗暴,服务态度恶劣。
七、严禁行为失范。不准工作时间((含午休时间)饮酒,不准参与赌博、涉足色情场所或进行其它不健康休闲娱乐活动,以及做出违背社会公德、丧失公民道德的行为。不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。
八、严禁工作懈怠。不准在工作时间无故脱岗、离岗,或用电脑聊天、玩游戏以及进行其它休闲娱乐活动。
九、严禁公车私用。不准用公车旅游、垂钓和接送子女上学,以及在婚丧事宜和其它情况下违反规定用车。
对违反以上禁令者,情节轻微的,给予责令检查、通报批评等处理;情节严重的,一律先行停职,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。对违反以上禁令者包庇袒护、不予处理的,严肃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。
2009-5-25 15:49:44